獨孤木 2009.08.26
事實上扁案的疑點實在是多的不像話,怎麼會特偵組串了這麼久,證人的說詞還是兜不攏?這實在也是很神奇。
我在這邊摘錄一些我自己覺得比較重要的部份。
1.辜成允付出來的四億,到底是佣金還是行賄?如果這筆錢是賄款,為什麼辜成允沒有以行賄罪被檢察官起訴?
本來辜成允就打算付2億的仲介費,但是後來沒有買主,認為這個地不好賣,所以提高佣金到肆億。可是,如果要行賄,不用加碼嗎?
從頭到尾,辜成允再三強調,他要付的錢,是把地賣掉的佣金。蔡銘哲沒有告訴他錢要給誰,也沒有告訴他錢要跟誰來分,四億元是純粹支付土地佣金,不是行賄官員,也沒有指示任何人去做不法的事情如賄賂等等。對他來說,把土地賣掉是最重要的,並不是為了要讓龍潭工業園區納入竹科而支付佣金。也就是說,他沒有行賄的念頭,他連錢的去向都不甚了解。
如果這筆錢是賄款,為什麼辜成允沒有以行賄罪被檢察官起訴?
如果辜成允沒有行賄的念頭,雙方沒有對價關係,那阿扁為什麼會被以貪污罪起訴?
2.為什麼捐錢給國民黨是政治獻金,捐錢給阿扁就不算政治獻金?
阿扁與吳淑珍聲稱收到的兩億元是政治獻金,特偵組不予採信,特偵組在起訴書中強調,當時辜成允既已背負巨債,當然不可能給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高達新臺幣4億元之鉅額政治獻金。可是筆錄中辜成允一再聲明,四億元是土地佣金,為什麼這個說法不足採信?
在他的筆錄裡面也特別提到,他在選舉時,曾捐給國民黨政治獻金。為什麼背負巨債的辜成允捐給國民黨就是政治獻金,捐給阿扁就因為他背負巨債,所以政治獻金的說法就不足採信?
3.龍潭工業園區納入竹科的權責單位是行政院,行政院長表示,阿扁沒有在他決策過程中進行指示,或是壓力,那阿扁介入的實質證據在哪邊?
阿扁有沒有因為收到這筆政治獻金,就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對價關係?如果阿扁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那收受賄賂罪就成立,如果沒有對價關係,那收賄罪就不會成立。
根據當時行政院長與秘書長的證詞指出,阿扁僅針對龍潭工業園區納入竹科進行政策性指示,而且開會時,其實都是與會人員共同討論後所做的決議。如果阿扁想要主導這件事情的進行,為什麼不直接交代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院長照辦即可,反倒還要開會進行討論?
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院長也表示,這原本便是行政院會主動推動的重大政策,阿扁沒有在他決策過程中進行指示,或是壓力。所有程序都是依法處理。如果是這樣,那對價關係從何成立?
如果阿扁真的知道有這筆賄款的存在,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指示:「三個月內需要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就宣告放棄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
更何況,2009年4月9日與魏哲和對質審判筆錄中也澄清了,阿扁只為了這件事情,與行政院長、副院長、國科會主委與科管局李界木局長,五個人在總統府開過一個非正式的會議,會中沒有所謂討論,也沒有所謂共識,也沒有總統裁示要採第一案或是總統講三個月內談不成就拉倒或是三個月內必須要完成的事情,阿扁唯一所講到的是,「選舉是我的事情,其他事情你們行政部門去處理,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就是這樣一個十來分鐘報告,最後草草結束。
光是這樣的說法,如何可以證明有對價關係的存在?
辜成允說跟總統沒有接觸,蔡銘杰說沒有見過總統,辜仲諒也說沒有為了龍潭去見總統、請託總統,那阿扁涉案的證據到底在哪裡?
4.檢方在結辯時,還刻意強調龍潭購地案浪費納稅人之血汗錢,該項推論立論根據為何?
依據起訴書記載,該案的土地價格,是由科管局建管組許勝昌、劉啟玲與達裕公司依法定程序展開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議價程序,而於93年2月6日經租金三次減價及土地售價八次減價之議價程序後,雙方達成以與市價相仿之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新臺幣35元,每坪售價新臺幣4萬0650元之價格。
既然土地價格與市價相仿,並未圖利地主,政府價購土地後,也順利解決廠商建廠問題,促進經濟發展,那這樣的交易會對國家造成什麼樣的損害?
業主為加速解決土地出售,提供仲介者佣金,這與國庫何干?浪費納稅人之血汗錢之說到底立論為何?
5.本案之中,這佣金金額到底是多少錢,多出來的一億元又是誰匯的,諸多疑點完全沒有查明。為何倉促起訴?
在檢方起訴書中,辜仲諒說辜成允給予新臺幣4億元佣金,可是阿扁與吳淑珍的認知,是辜仲諒提出之仲介費為新臺幣5億元,事後並有退還新臺幣1億元之事實。而蔡銘哲的說法,則是賄款4億元。辜成允則是說付了4億元,可是事後又收了蔡銘哲退回的1億元。
那這憑空出現的一億元,是為何會出現在蔡銘哲的戶頭中,又為什麼會退回去給辜成允?到底是不是阿扁與吳淑珍的賄款?
檢方指稱這1億元是辜成允匯錯了,蔡銘哲退款。事實上這種說法是被辜成允否認的。新台幣一億元不是新台幣一百塊,怎麼可能匯錯了?或是誤算?那真相到底為何?
蔡銘哲聲稱拿了一億元現金給吳淑珍,除了被告供詞之外,實際的證據在哪裡?這一點沒有查明,阿扁的貪污金額就變成了新臺幣1億元現鈔及美金600萬元。阿扁在龍潭案到底收到多少錢?
一億現金不是小數目,一次一千萬拿給吳淑珍,時間地點都沒查明。是交給吳淑珍跟誰呢?地點在哪邊呢?不管是官邸或是總統府,總該有個會客記錄吧。那有去查嗎?吳淑珍是個身體不便的殘障人士,他收到一千萬現金總也要叫人幫他拿到銀行去吧?難不成自己推輪椅載一千萬去存錢?那應該會有其他人證呀?一億的現金很多耶。為什麼這個地方都不查?
6.如果吳淑珍收到的是賄款,為什麼出力最多的吳淑珍,最後才收到錢?
辜成允付錢的時間是從93年1月20日起至4月13日止,就付清四億元的佣金。除了無法證實的一億元現金之外,事實上吳景茂收到600萬的時間是六月份,可是一開始的資金,從二月開始,三月、四月,全都到蔡銘哲的帳戶或他哥哥、姐姐的帳戶,連李界木都是在三、四月時就收到3000萬的賄款。如果吳淑珍收到的是賄款,為什麼出力最多的吳淑珍,最後才收到錢?
事實上關於龍潭案的部份,鄭文龍律師在4/15的開庭記錄中有很精彩的論述。各個證人證詞兜不攏的地方,其實辯方律師下足了功夫。從所有證人證詞的論述與疑點來看,龍潭案的真相其實相當有可能是蔡銘哲向辜成允收了四億元的佣金,接著卻對吳淑珍說是政治獻金,然後只給了吳淑珍兩億元的政治獻金。
7.阿扁在國務機要費中,從來沒有經手與參與,因公務支出還超過貪污金額,為什麼會被以貪污罪起訴?
檢察官指控阿扁涉犯侵占、詐領、貪瀆一億零四百一十五萬元。可是事實上,阿扁的公務支出,講的出來的就有一億兩千七百多萬的因公支出(註)。因公支出的金額超出貪污的金額,而吳淑珍與陳鎮慧用不實發票報銷,這件事情既無法證明阿扁知情,或者有任何的指示與參與,為什麼可以用共犯侵占公物罪來起訴他?
8.如果阿扁的海外帳戶內的金錢無法證明為犯罪所得,那洗錢又怎麼會成立呢?更何況,檢察官又如何舉證阿扁知道海外帳戶的資金移轉狀況呢?
檢方舉證阿扁參與的理由有三個。
一、陳水扁、吳淑珍是夫妻,日夜相處,每月只有新臺幣數十萬元之薪水,且資產已依法交付信託,家中無故迸出新臺幣十餘億元,豈有渾然不知之可能?
二、阿扁在其家人弊案纏身之際,為防藏匿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之新臺幣7億4000萬元以上之鉅款遭察覺,曾指示林德訓找蔡鎮宇協助搬移藏匿。
三、葉盛茂將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通報吳淑珍涉及海外洗錢之情資,直接面報阿扁後,陳家隨即將原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名下之存款,全數轉至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之黃睿靚帳戶內。葉盛茂又於97年1、2月間,再度將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陳致中、黃睿靚在瑞士存款涉及洗錢之情資與相關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公文,直接面交阿扁,接著阿扁與吳淑珍將留存Awento信託公司帳戶內之美金191萬餘元,分四筆全數匯至吳澧培提供之帳戶,並隨即將Awento 信託公司之帳戶結清銷戶。
這裡面的疑點在於:
1.陳水扁的財產有很大一部份來自政治獻金,這部份到底有多少錢,可能連阿扁自己都不知道。擁有超過10幾億的資產並非完全不可能。
2.阿扁把7億4000萬元從保管室中移出,檢方並沒有實際證據證明這是洗錢行為。最重要的關鍵是,這沒辦法證明這筆錢是犯罪所得。而且,這筆錢的存在,跟檢方所舉證的洗錢行為有什麼因果關係嗎?
3.葉盛茂回報情資,阿扁把帳戶裡面的金額移轉到別的戶頭,或是捐給吳澧培。這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在於,這被移轉的金錢是否為犯罪所得?如果無法證明這是犯罪所得,那又如何可以佐證阿扁有參與洗錢的行動?
註:阿扁庭訊中所指稱他因公支出內容:
第一案、F 案(八期)三千伍佰萬已經經過郭臨伍、李天送結證屬實,並有李天送領據及匯兌資料可稽。
第二案(W 案)657 萬8650元也經過黃志芳、郭臨伍、鄭明惠、張維嘉、楊豐明、曾秀惠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在卷足憑。
第三案L案加上F J 案375 萬6600元也已經經過黃志芳、陳心怡、周鈺玲、吳澧培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在卷可稽。
第四案S案兩百萬元業據彭某某結證屬實。
第五案UN案兩百五十萬元也已經經過蘇妍妃結證屬實。
第六案J 案一千萬元已經經由詹某某結證屬實。
第七案機密外交工作旅費一百伍拾壹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經由馬永成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
第八案M 案陳鎮慧他在90年6 月支出明細就有記載這筆,但不是由他保管的錢來支出,97年9 月11日馬永成筆錄也有證實。
第九案捐贈慰問施明德四百五十萬元,郭文彬已經結證屬實。
第十案清真寺修建一百四十萬元,馬永成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
第十一案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一千萬,蔡同榮97年9 月12日結證屬實。
第十二案捐助326 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兩千萬元,蘇貞昌97年9 月23日及李逸洋97年9 月23日均結證屬實。
第十三案犒賞張俊雄前院長兩百萬元,業據張俊雄97年9 月20日陳報狀承認本人曾經以他擔任行政院長備極辛勞犒賞兩百萬屬實。
第十四案捐款新故鄉基金會五百萬元經由葉菊蘭97年9 月11日結證,確實有收到總統捐款五百萬元,但他轉交給鄭南榕基金會屬實。
第十五案捐款文復會兩千零玖拾玖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也經由收款人郝廣才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並有收據四紙附卷足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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