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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針對吳淑珍案進行最後辯論,檢方罕見的以媒體所採集的資料,來為論告基礎,並以「辜負人民所託」、「貪婪的最後界限是司法」等等感性的訴求,要求法院處以重刑。對於檢方如此深具表演性的論告,肯定成為媒體寵兒,但卻忽略了檢察官該有的論告責任。

在刑事程序的證據調查終了之後,必須由檢察官針對事實所必須適用的實體與程序法等為意見陳述,並必須因此表達求刑的內容,此即為所謂論告。而檢察官必須體認的是,檢方非僅是原告一方,而是具有公益代表人的角色,也因此不能只為入人於罪,而犧牲掉正當程序的要求,其必須站在公眾代表的地位訴追犯罪,卻不能因此犧牲被告權益。也因此,檢察官的論告內容,必須是立基於證據與事實,其所有論證,也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是空泛且毫無依據的媒體傳聞,更不能是訴諸想當然耳的感性用語。

誠如辯方律師所言,司法的界限應在證據,不在捕風捉影的傳聞,惜在整個扁案過程中,檢方卻動輒以媒體是瞻,甚而在最後的論告,直接以媒體簡報成為主要內容,若果如此,我國法學教育恐可休矣。

這也更讓人想及日本剛施行的裁判員制度,由於是由市民參與審判,為了防止其受到媒體影響,所以在裁判員選任階段,即會經由書面、言詞的方式,來排除受到影響者參與,而在選任之後,雖無法限制裁判員觀看相關的媒體報導,同時基於報導自由,也無法禁止媒體報導,但卻在審理過程中,嚴格禁止媒體對於裁判員的接觸,同時在公開審理之前,裁判員也不得接觸來自於檢方與辯方的資料,裁判員本身亦不得對外發表或洩漏相關資訊,若有為違反不得接觸者,也有相應的刑事處罰。同時,藉由一個案件必須在三到五日集中審理與評議下,也可以避免長時間審理所造成的媒體效應,而可以使檢辯雙方是在一個公平法院內,進行最純粹的事實找尋與法律辯論,而非媒體審判。

貪婪確實不能沒有界限,司法也確實是最後的防線,但這道防線必須是建基在證據,而非訴諸感性的簡報上。(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轉載自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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