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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作為解決領土爭議的原則。1945年聯合國成立,宣示人民自決為國際法的大原則,《聯合國憲章》強調「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1966年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在適用人民自決大原則的趨勢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興國家陸續成立,聯合國會員國的數目由最初的五十一國,增加到一百九十二國。人民自決原則促成被殖民或外來政權統治的人民獲得獨立建國;對於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人民自決原則的適用,可排除他國或外來勢力的干涉脅迫,維護國家主權獨立,確保由全體人民共同決定國家的地位及前途。換句話講,人民自決凸顯人民有權決定國家的未來,這是促進世界和平不可或缺的要件,也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及其人民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利。

  1989年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捲東歐,從波蘭開始、匈牙利、捷克引發骨牌效應,後續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波海三國、再到蘇聯與南斯拉夫的解體。東歐國家人民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是推倒共產黨專政體制,走向民主化不可或缺的要素;他們向國際社會展現建立自己國家的決心,排除萬難掌握自己命運的堅持,值得肯定與學習。

  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自1895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日本於1945年投降後,依大戰戰勝國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的指令,由中國國民黨軍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中國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之後,以蔣介石為首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流亡台灣,對台灣人民宣佈戒嚴,企圖將盟國的軍事佔領地據為己有,實施長達三十八年非法、沒有正當性的戒嚴威權統治,直到1987年才解除戒嚴。台灣經歷持續的演進過程,尤其是1990年代以來的民主化、本土化,發展出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台灣人民透過這款有效人民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實踐主權在民,使台灣由軍事佔領地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自從五二○中國國民黨籍的馬英九先生就任總統以來,台灣與中國的雙邊關係產生重大的變化,在馬政府一再違背競選承諾,一廂情願向中國傾斜求乞之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現狀,面臨嚴峻的挑戰。台灣究竟應該何去何從?台灣前途必須由台灣人民決定,不是一句政治口號,任何台灣現狀的改變,必須經由民主程序,由台灣人民決定。目前,台灣面臨雙重的嚴厲挑戰:外有中國的軍事威脅與領土野心,內有馬政府步步違背競選的諾言,傷害台灣人民的安全福祉。台灣人民必須力挽狂瀾,利用公民投票實踐人民自決,決定台灣的前途,這是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

  台灣人民要透過公民投票向國際社會明確表達,人民要維護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意志,防止被出賣、被併吞,而要平安生存、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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