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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調 2009.12.22



以下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書第10頁起,有關龍潭購地案的內容:
A(起訴書第10頁和第11頁):
86年間達裕公司將辜濂松家族、辜振甫家族與姻親顏文熙家族共同持有之桃園縣龍潭鄉及平鎮市……等267筆土地,合計約190公頃…投入巨資開發為「龍潭科技工業園區」 (下稱龍潭工業區)。詎開發後招商失利,達裕公司因此累積龐大債務,財務狀況逐年惡化。
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之巨額債務,只能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尋求資金解套。故自91年間起,辜成允即委託辜仲諒四處找尋仲介及買主,其中蔡銘杰因從事土地開發及建築業,亦受辜仲諒之委託。…(蔡銘杰)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後可以給仲介佣金新臺幣2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評語: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費盡心思調查這起疑似圖利辜家與顏家的達裕開發公司的案件,竟然僅是用「巨資」和「累積龐大債務」來形容?連原先的購地金額和投入開發建設的土地改良成本等都沒有詳細的金額數字,這很難查嗎?如果達裕公司是忍痛賠錢賤賣,而當時的相關官方單位是殺價便宜低買,這也算是圖利?還是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費盡心思故意隱瞞「巨資」和「龐大」的金額數字?
2.吳淑珍在此期間沒有任何介入,這也可以拿來添字數?這等同於「惟因陳雲南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這句贅文。

B(起訴書第11頁):
事因92年7月1日達裕公司發生連續跳票事件,…..約有新臺幣86億元債務待清償,資金缺口龐大。…..達裕公司及辜成允只有破產一途。因此辜成允務必在93年7月1日前將龍潭工業區土地出售求現,始能解達裕公司及其本人財務燃眉之急。
92年8、9月間經辜仲諒再向蔡銘杰詢問龍潭案土地無法出售之問題何在。……蔡銘杰亦向辜仲諒表示:龍潭案土地市價高達新臺幣90億元以上,依一般仲介行情計算,佣金應在新臺幣4億元。……辜仲諒即向辜成允表示:蔡銘杰認本件仲介佣金,市場行情需約新臺幣4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

評語:
1.辜家與顏家的達裕公司約有新臺幣86億元債務待清償。辜成允心甘情願允諾支付新臺幣4億元佣金。無人脅迫辜成允作此決定。
2.該案到此期間,這4億元佣金是屬於民間的款項,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仲介該筆土地,只要買賣成交,都可以拿到這合法的4億元佣金,也沒有什麼侵佔公款的貪污問題。這等同於「蔡守訓和徐千惠和吳定亞一起仲介一筆民間土地可合得佣金4億元,也沒有什麼侵佔公款的貪污問題。」
3.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C(起訴書第12頁到第13頁):
蔡銘哲……經拜訪科管局長李界木了解後,雖認成案具可行性,惟因……經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後,再呈請行政院核定,過程至少需耗時一年。
……且在達裕公司人員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之過程中,獲悉廣達公司……認為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公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評語:
1.達裕公司人員曾經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但因龍潭工業區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2.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D(起訴書第14頁):
吳淑珍因事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新臺幣4億元之賄款作為對價。復從蔡銘哲報告得知:此新臺幣4億元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再由國科會編列經費收購後,始能獲得之對價。
……從此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等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評語:
1.原本屬於仲介佣金性質的4億元,到此期間突然變成是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未卜先知的賄款?難道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在當時就知道這件購地案不用經過任何過程,一定可以成交?到想請問好厲害的中華流亡民國未卜先知特偵組:現在(2009年12月)中華流亡民國政府正在進行的所有採購案中,有哪幾件是從此正在行賄?
2.陳水扁確屬公務員,而且吳淑珍、蔡銘哲也是公務員?這等同於「馬英九確屬公務員,而且周美青和她的某民間友人也都是公務員?」
3.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E(起訴書第15頁到第19頁):
緣於92年……10月27日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同時兼經建會主委)主持之專案會議,……指示:「……不可僅為廣輝公司建廠時程需求而丟下所有行政資源……」。可見當時國科會、行政院內部均不同意以國家價購龍潭工業區土地之方式,將之納為科學工業園區方案。
李界木……在蔡銘哲之安排下,……陳水扁聽取李界木報告後,遂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解。
……因見本案仍遲延未決,陳水扁遂在93年元月1日至9日間之某日上午,召集行政院長游錫堃、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長李界木進入總統府會商。……惟經短暫討論後,陳水扁仍當場裁示:「……三個月內需要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就宣告放棄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並囑咐科管局積極辦理。
行政院92年12月31日……,同意由廣輝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同日國科會……請求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將龍潭工業區核准編定為……以先租後購方式作為政府辦理龍潭工業區土地取得之方案。
嗣科管局建管組許勝昌、劉啟玲即與達裕公司依法定程序展開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議價程序,……雙方達成以與市價相仿之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新臺幣35元,每坪售價新臺幣4萬0650元之價格。嗣並於同年月9日科管局與達裕公司完成簽約程序。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終於共同完成辜成允要求之事項,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危機。

評語:
1.落落長的過程,多人參與開會後,陳水扁的當場裁示,最後還需要得到民間的達裕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說,如果最後達裕公司不接受,即使是陳水扁當場裁示也沒用。
2.科管局是「依法定程序」跟達裕公司議價決定是否得以成交。議價期間,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等人都沒有干預介入。也就是說,科管局不是「依扁家程序」跟達裕公司議價決定是否得以成交。
3.官民雙方達成以與市價相仿的價格完成簽約。
4.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F(起訴書第19頁到第26頁):
……略……

評語:
如上前項ABCDE所述,一切過程均屬合法,並且經過落落長的合法討論,多人參與合法開會和公文往來,以及最後「依法定程序」跟民間的達裕公司合法議價。既然一切過程均屬合法,為何辜成允所匯的合法佣金,變成是賄款?然後任何金錢的轉移都變成是在洗錢?

難道,龍潭購地一案是否違法全繫於辜成允是否有做出匯款的行為?並且匯款的行為人本身沒有違法,而是收受人違法??
到想請問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司法從業人員,在本案的匯款人和收受人之間,存在有誰在傳遞違法?

這等同於「蔡守訓和徐千惠和吳定亞一起仲介一筆土地可合得佣金4億元,期間經過合法過程,但是在地主匯出佣金的那一刻起始,他們3人就變成是在收賄?並且只要有金錢流動就是在洗錢?」
這令人無法理解。

該案如果有觸法之虞,就僅是收受人未向相關單位提報該筆款額。

延伸閱讀:
扁案起訴書全文
不公平的審判就是不義
提醒告知中華流亡民國檢察官林勤綱
有關陳敏薰行賄未遂的偽證一案


轉載自阿扁加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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