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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整理是依判決書所載,但我只是將之寫出來,不表示我認同判決書內容。
一開始,告訴人以為是有人不小心碰到其胸部,後來她發現有人故意從她腋下穿過去要拿前面的東西 [1],接著,告訴人感覺到有人整隻手包住並捏其胸部 [2],從告訴人感覺胸部被按壓開始,告訴人覺得被告的手停留在其胸部10秒以上 [3],告訴人低頭見到五隻手指在她左邊胸部上,此時回頭就看到被告 [1],隨即,被告縮手 [4],告訴人則大罵變態、色狼等語 [5] 並用手掌打被告肩膀 [6]。法官認定截至被告縮手時,告訴人並沒有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的感覺 [7];隨後,告訴人因還在生氣,而沒有什麼反應,但約30秒後,告訴人覺得不能讓被告隨意走開,就找會場人員,會場人員則帶她去找警衛 [8]。
[1] 見判決書第四段「經查‧‧‧」後
[2] 見判決書第四段「檢察官問:後來你如何察覺到你胸部被捏的感覺?」後
[3] 見判決書第四段「審判長問:當時妳覺得被告的手在妳的胸部停留有多長?」後
[4] 見判決書第四段「被告亦縮手並遭斥責」
[5] 見判決書第四段「被告亦縮手並遭斥責」及第三段之(三)
[6] 見判決書第三段之(三)
[7] 見判決書第四段「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
[8] 第四段「被告問:如果我有摸妳的胸部為何沒有逃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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